摘要:
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,亟待借助当下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契机加以反思与完善。在此背景下,该研究全面考察201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修订以来的立法与实践发展,以识别制度缺陷,进而采用“政策目标-制度重构-立法完善”的分析框架寻求问题解决方案。研究发现,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存在重事后应急处置而轻事前风险防控、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不足、未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问题,需在生态环境安全目标下确认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价值、重视生态环境风险的事前预防、统筹多类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,构建从事前到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。针对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存在的问题,该研究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:①构建以生态环境法典专章、专门行政法规为核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体系;②生态环境法典专章应当重点突破突发事件应对一般立法的局限,确认生态环境安全目标、完善部门协同体制机制,创新规定适应突发环境事件特性的重点制度;③专门的行政法规应该重在细化与落实法典专章规定,界定与制度措施相适应的适用范围、加强事件分级的生态环境考量、提升企业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与约束力、明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上报职责、强化应急响应中的跨区域与跨部门协同,以及细化事件调查与后评估规则。